民事案件,法院会不会打电话给当事人询问是否需要把案子移交公安机关?

民事一审结束后,判决书也下发到双方当事人手中,法院认为案子有涉嫌刑事部分,法官会不会给原告打电话询问原告是否需要把案子移交公安机关?法官也只打电话征求原告意见,没有打电话给被告征求意见,会有这种情况吗?

你好,实践中有这种可能。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院案件涉嫌犯罪,一般会将案件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不需要征求当事人意见。然而在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法官主动与原告联系,告知该情况,其目的可能是想在移交案件的同时,让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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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实践中有这种可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院案件涉嫌犯罪,一般会将案件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不需要征求当事人意见。然而在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法官主动与原告联系,告知该情况,其目的可能是想在移交案件的同时,让原告撤诉。
法律分析
民事案件需不需要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 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个回答  2021-04-20
会有的,因为被告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所以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采纳谢谢
第3个回答  2021-04-20
这个属于法官的个人判断。确实有规定,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的,要把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但是实际中法官很少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这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态度以及案件的影响,所以法官确实可能征求当事人意见。
第4个回答  2021-04-20
这种情况是会有的。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刑案嫌疑,应该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就要通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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