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精神

如题所述

土地制度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后,社会各界对于土地制度改革内容的解读出现了一些严重分歧、误解。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流转几个方面。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从而使承包经营权分化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制度改革新论断的产生背景及其争论来看,法律工作者贡献不够、参与不深。因此,从法学的视角分析、梳理这些争论问题及改革新思路,对于贯彻落实《决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保证土地改革又好又快推进意义重大。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决定》继续坚持十七届三中全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本思路。目前,围绕《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主要争论或误解有两点:
(一)长久不变是否为“永久不变”
对于《决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表述中“长久不变”的含义,自从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原来制度确立的“长期稳定”改为“长久不变”以来,一直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长久不变”就是指土地承包期永久不变,但遭到了权威观点的否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后的解读是“从哲学上讲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永久不变,但是‘长久不变’肯定比现在的30年不变要长。实际上,农民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尽管在大部分省区都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30年来执行,但贵州省政府将这个期限定为50年并得到了中央认可。国家希望农民长久珍惜土地,持续投资土地,以及在从事别的行业时进行土地流转,因此,《决定》规定了这种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正确理解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历史演变。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主要经历了两次调整:(1)从15年延长到30年,并明确提出“长期稳定”。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长到30年。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在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4条。,又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0条。。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业法》第10条。。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不仅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而且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物权法》第126条。,但没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的“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内容。(2)从“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决定》再次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提法,这足以表明党中央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十七届三中全会将“长期稳定”的提法调整为“长久不变”,但这并没有在之后的立法中体现出来。2012年《农业法》修订时也没有改变原来“长期稳定”的表述。
其次,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理解还应当考虑到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以及农民的承包地至少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将担负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现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权威解读特别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动摇,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落实集体所有权,不仅要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更重要的是要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利益不再与集体分享的背景下大包干初期实行的“上交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一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收益的做法早已不再坚持。,如果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限期或者永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意味着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将彻底成为“空壳”,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成员权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减损。从本质上讲,所有权是最为完整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用益物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被严格限制,收益权能被基本剥夺的情况下,如果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永久不变,那就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属性不再存在,“落实集体所有权”将很难实现。而且,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特定,即使经过流转,在承包经营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受让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农民可以再次通过继续承包行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有利于巩固集体土地所有制,保护农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从目前来看,《物权法》“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规定是比较好的思路,在现阶段赋予农民永久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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