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如题所述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如下: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支配和服从的关系不同。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

2、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不同。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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