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委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必要时,经支部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2.支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支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若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需要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支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支委会时,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会后,支部书记应直接或委托出席的支委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3.支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支委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表决范围。

4.支部书记会后应做好会议决定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

5.参与支委会议事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要调整,应当重新按本规则履行议事程序。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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