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去进行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由负责案件的执行法官去办理,不需要当事人跟着去。执行财务属于公务行为,需要执行法官去就可以了,当事人不需要去。
执行的程序:
1. 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立案受理
3.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自己的财产。
4 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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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强制执行权;
二、执行人员,是在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三、申请人,没有必须一起去的法定的义务。
有时,申请人一起去了,反而很不合适,更容易激起被执行人的反感情绪,不利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时,当事人去了,正好!比如,有时候当事人熟悉路线,更了解对方实际情况,或者有些案件需要配合见证执行过程等等。因此,有的法院明文规定如果案情需要,经审批,可以和当事人一起出差。因此,去或不去。还要看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