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去执行时,当事人要跟着去吗?

如题所述

    法院去进行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由负责案件的执行法官去办理,不需要当事人跟着去。执行财务属于公务行为,需要执行法官去就可以了,当事人不需要去。

     执行的程序:

1. 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立案受理


3.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自己的财产。


4   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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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法院去执行时,当事人不用跟着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需要执行人员开展工作,并将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并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跟着去。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诿、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所以,当事人没有必要跟着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2个回答  2016-09-07

  按法律规定,不需要,当事人无此法定义务;现实中,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执行,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强制执行权;

  二、执行人员,是在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三、申请人,没有必须一起去的法定的义务。

      有时,申请人一起去了,反而很不合适,更容易激起被执行人的反感情绪,不利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时,当事人去了,正好!比如,有时候当事人熟悉路线,更了解对方实际情况,或者有些案件需要配合见证执行过程等等。因此,有的法院明文规定如果案情需要,经审批,可以和当事人一起出差。因此,去或不去。还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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