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TM机上遗忘银行卡取款如何定罪

如题所述

用ATM机上遗忘的银行卡取款是否属于批复中“冒用”的情况呢?笔者认为不管行为如何,是否认定为“冒用”,应看该行为是否体现一个欺骗性。 银行在ATM机上的验证手段就是取款人输入对应银行卡的密码,以此保护储户的利益。本应是银行卡的所有人或被授权人取款,但实际却是非所有人和非授权人去取款,使银行产生误认,这就是冒用,而冒用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有输入密码的行为。而缺少输入密码的行为只单纯是行为人对银行系统界面的操作行为,笔者认为不能体现冒用的欺骗性。单纯的操作银行系统取款的行为不是判断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要件,因单纯的取款行为缺少之前输入密码的行为而无法体现出该行为对银行的欺骗性,而该欺骗性正是通过输入密码的行为来体现的。因此笔者认为该取款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首先要搞清银行卡在ATM机上显示的金额与现实的人民币两者之间不是等同的,最直观的区别表现在:在接受人民币的地区人民币可以直接使用,而银行卡里的显示金额需通过依托银行这一平台才能使用。因此笔者认为银行卡上的金额显示应是承认银行卡的银行范围内的相应金额的提款权,是银行卡权利人对银行的债权。 用遗忘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侵害的是银行卡权利人的财物所有权,在行为人操作银行系统取款钱还未取出时,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如果说侵害行为的对象是现实的人民币,那会产生一个矛盾,因为如上所说在侵害行为发生时银行卡权利人并不对将要取出的钱享有权利。由此侵害的对象只能是银行卡的显示金额,即银行卡权利人的提款权,而因在该行为中该权利的特殊性,对该权利的侵害也切实损害到了权利人的财物所有权。该银行卡被遗忘在ATM机上未退出提款系统,同时权利人的离开使得提款权已脱离权利人控制,而实际情况是银行也无法接替控制,从而使得权利人银行卡中的财产权利处于一种失控状态。 (作者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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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如下: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用ATM机上遗忘的银行卡取款是否属于批复中“冒用”的情况呢?笔者认为不管行为如何,是否认定为“冒用”,应看该行为是否体现一个欺骗性。
  银行在ATM机上的验证手段就是取款人输入对应银行卡的密码,以此保护储户的利益。本应是银行卡的所有人或被授权人取款,但实际却是非所有人和非授权人去取款,使银行产生误认,这就是冒用,而冒用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有输入密码的行为。而缺少输入密码的行为只单纯是行为人对银行系统界面的操作行为,笔者认为不能体现冒用的欺骗性。单纯的操作银行系统取款的行为不是判断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要件,因单纯的取款行为缺少之前输入密码的行为而无法体现出该行为对银行的欺骗性,而该欺骗性正是通过输入密码的行为来体现的。因此认为该取款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