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供应商投标积极性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法》自颁发以来,截止目前已五个多年头了。随着法律的完善、各地市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程序的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完善,按理说政府采购体系是越来越健全了,但存在的一个现象是:无论政府采购项目大或小,参与的供应商家数均不多,潜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对部分供应商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了原因,提出了对策。 原因 对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较高。我们平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都要求供应商要有法人这个资格、注册资金要有多少、业绩多少、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和队伍等,而这个往往并不全是采购人提出来的,而是我们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要求,对于自然人一般来说,基本上是拒之门外的,这样就会减少潜在供应商的数量。 采购信息披露不完整,渠道不广泛。网站和公告栏只是发布一个大概的信息,潜在的供应商想了解详细的情况需领到正式采购文件才行;除IT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供应商不太利用网络查询相关政府采购信息。 项目的前提工作不细,采购方案不很科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是否顺利,最关键的是项目前提工作是否细致、采购方案是否科学。目前形成的最大障碍是对于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界定权很不明确,谁来负责也不确定。特别是对型号不统一、货物不标准的项目采购方案更难编制,有时集中采购机构只能完全按照采购单位的意愿实施。 采购文件编制不灵活。在具体要求编制采购文件时,应针对不同行业编制。有的行业供应商文化水平低,编制文件时应尽量做到通俗易懂;有的行业供应商文化水平高,编制文件时就可以尽量规范一些。 评审工作不细致。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审工作有走过程的现象。对应询问的因素问的少,对很明确的因素问的多;评审结论报告一般来说写的简单,简单的按照价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无性价比分析报告、定标因素分析报告,也没有提供给集中采购机构需要通过实地考察最终核实的几个方面,总的来说没有完全履行评委会的职责和职能。 监督管理滞后。在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的采购单位不给供应商验收、付款;有的采购单位人为地采取小预算、大合同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钻法律空子,不讲原则的照顾心中的供应商,有时人为地更改设备型号和数量,对其他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来说显失公平;有的不严格兑现售后服务承诺,使服务流于形式等,这些都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程序需改进和完善。目前有些采购管理部门向集中采购机构下通知,有些内容与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宗旨有严重的背离。如有的地方让采购单位最后定标,政府集中采购只是搭建采购平台;有的采购单位任意定标,不依法定标等,这些做法对供应商来说是治命的重创,会严重影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会从根本上削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对集中采购机构产生部分怀疑,对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动摇。 对策 适当降低供应商准入条件,增加潜在供应商的数量。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要求恰当的资格、资质条件是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第一关键环节,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步。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全,至少应该是供应商的健全,包括供应商群的数量和结构完整。对于大型项目来说,提出要求供应商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有多少、业绩多少等是可以的,但对于有些小项目,其实没有这个必要,只要供应商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能力、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和服务施工能力即可。 加强网站建设,多渠道的发布完整信息。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获得较为完整的信息;尽快实施网上发布各种完整的采购文件等。 细化采购方案。在平时采购的过程中,对方案可以分作两大类,一是指定品牌,二是不指定品牌。先查清市场,基本摸清供应商的经营、分布情况及大致价格。若采购单位所需项目货源充足,价格上下差别不大,经营的供应商至少三家,就可以基本按原单位的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指定品牌;若所需设备或服务市场上经营的供应商很少,小于三家,编制采购文件时就不要定品牌,只写明项目内容和质量要求等条款即可,这样便于不同类的产品可以相互比较和竞争,能为采购单位选择性价比高、售后服务良好的产品。两种方案在正式采购之前都要与采购单位在委托书上载明详细的条款,要与采购单位多沟通,这样做不但能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更能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能从真正意义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单是采购单位的利益。 适当简化采购文件,降低供应商响应难度。采购文件要求多、编的细,就会给某些行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带来难度。如对于煤炭行业的供应商来说编制采购文件时,就应该多使用通俗的语言,投标文件格式也应该简化,要求提供的资格和资质原件也应尽量少而精;采购文件不是内容越多就越规范,减少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前提成本和响应难度是一个好方法。 大力加强评审工作。一次好的评审工作应该包括下列环节:(1)吃透采购文件,掌握基本要求;(2)了解产品性能和功能;(3)了解有关设备和软件的厂方质保和范围,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特殊要求是否合理有效,各种设备的正常使用年限及质保期外的每年维护费用等。象这类需要量化、专业化比较的因素需要我们的专家队伍花大力气来研究、探索;一个好的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该是一个集产品、性能、价格、维护费用、行业政策、采购方案优化等于一身的专业队伍,是一个能让供应商信服的小组,同时能体现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一个好的评审组可以把握政府采购市场前沿,通过产品的优选完善采购方案,实现政府采购功能。 科学编制评标办法,谨慎使用授权、业绩证明等因素。1、通用、常规、成熟的项目,可以不要供应商的业绩证明;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生僻的项目必须要编制进去,同时作为得分因素。2、注册资金原则上不要定的过高。金额不大的常规项目可以不要,原则上不必得分。3、售后服务是否做为评标因素要以它是否进入合同条款为标准、以服务承诺的含金量为标准、以单位执行合同的规范化为标准、以项目验收后的监督管理制度为标准。一个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能够不断提高供应商积极性,能为采购单位选择到价格合适、资质齐全、服务有效的供应商,能使政府采购当事人都满意。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大力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监督采购单位的资金结算。对于采购单位人为不给验收合格的供应商结算的行为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裁。(二)监督评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包括评审专家及评委会的成员。(三)认真对待投诉处理。(四)搞好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建设。只要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供应商就可以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其中的各种风险由谁来承担,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和制度等,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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