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几个工作日

如题所述

在实施财政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监督检查具体怎么安排
一是年初由财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股室上报的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全局年度财政检查计划,统筹安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二是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按照“双随机”要求,随机从执法人员库中抽取人员为检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三是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②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③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对业务性较强的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程序
1.在实施财政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2.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3.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4.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5.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6.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7.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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