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年2月4日,某基金会取得一项捐款600 000元,捐赠人限定将该款项用于购置化疗设备。2×10年1月12日,某基金会购入设备,价值550 000元。2×10年2月19日,经与捐赠人协商,捐赠人同意将剩余的款项50 000元留归该基金会自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