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期的著名提刑官是谁?其一生的经历怎样?及后世影响?

如题所述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说起宋代的“提点刑狱公事”,首先得谈到宋代的“路”。自秦朝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基本上施行州(郡)县两级制,相当于现在的市县;同时,王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又在州(郡)县之上设置一级监察机构,如汉代在郡之上设置“州”,下辖几个郡,朝廷派出州刺史,唐代时则在州(郡)之上设置“道”,这些监察机构往往演化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相当于现在的省。宋初全国曾分为十道,后改为“路”,但数目有所变化。从规模上来看,宋代的“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辖有几个州。但与明清时期在省设置巡抚不同,宋代的“路”始终没有形成权力独揽的封疆大吏,而在“路”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顾名思义,这些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转运使负责地方财政,“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提举常平公事则负责地方的仓储、农业水利等事务。 宋代的“提刑官”始设于北宋太宗朝,以后逐渐制度化 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朝廷选派文臣到地方,审理疑难案件,清理积压的旧案;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后来“提刑官”虽有暂时的撤废,但两宋大部分时间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史载宋代“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史·职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在巡查州县的监狱时,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数、囚禁时间外,还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据史书记载,宋慈在广东担任“提刑官”时,属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数年不能得到审理,他限期加以审理,八个月裁决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辖的州县时,“雪冤禁暴”。他断案重视获取物证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以“检验”(获取物证)乃“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栝”。(《洗冤集录序》)他所写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除了覆核、审理州县的案件外,维持地方社会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的重要职责。这包括剿除、捕获盗贼以及镇压农民起义。例如,辛弃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时,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乱。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为武臣,在出现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或社会动乱时,甚至用“武臣”做“提刑”官。在刑狱、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时还监督某些赋税的征收,或监督地方仓储的管理。可以看出来,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检察长、公安厅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军分区司令等多重的身份和职能,而且他们直接对中央负责,在地方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对象,不像今天的检察长、公安厅长或法院院长等,与省委、省政府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 “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正如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所展现的,由于州县官的渎职,胥吏的敲诈勒索,导致案情“虚幻变化,茫不可诘”,“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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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23
宋慈字惠父。建阳(今福建建阳)人。南宋淳熙十二年(1186年)生;淳■九年(1249年)卒。法医学。 宋慈出身于一个中等官僚家庭,父亲宋巩,字宜卿,在广东做官。少年时代的宋慈曾就读于朱熹考亭学派吴稚门下,受过良好的教育。嘉定十年(1217)考中进士,开始步入仕途,曾于福建、广东、江西、湖南等地任刑狱官。宋慈提倡执法官要清正廉洁,他指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嘉熙三年(1239)被任命为提点广东刑狱时,得知官吏办案多不守法,积案甚多,于是下令限期清理积案,在短短8个月内就处理了200多起案件。 宋慈在任职期间,对检验官吏的职责制定了一整套较完整的条文规定。例如,对尸体应验而不验,或检验官不亲临现场,或不确定致死原因,或定而不当,都认定是严重失职,分别以违反有关职责处置。检验官赴现场时,禁止沿途烦扰民众。初检时,不得因尸体腐烂而不予检验。所有尸检记录,初验官和复验官不得相见,以避嫌疑,并不得互相透露所验结果等等。 多年检验工作的实践,使宋慈清楚地认识到,狱情之失,常起因于微小的误差;鉴定检验之误,则皆来自阅历经验之浅薄,错案、冤案多由于检验不足而造成。于是,他博览法医学诸书,研究了同时代早期著作《内恕录》以及其他一些法医学著作,汇集其精华加以考核修正,并结合自己多年工作经验,于1247年著成《洗冤集录》。书成第三年(1249),他到广州做广东经略安抚使,同年春季病逝在广州。终年64岁。 《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它比欧洲法医学奠基人意大利的 F.菲德里(Fedeli)的《医生的报告》(De Rela-tionabus Medicorum,1601)早350年。在欧洲法医学形创 胛夜 埃 ㄒ绞槎家运 侗荆 ⒍运 性霾埂⒆⑹偷裙ぷ鳌? 《洗冤集录》分为5卷,共53项。它包括了法医学的主要内容,如现场检查、尸体现象、尸体检查以及各种死伤的鉴别,同时涉及了广泛的生理、解剖、病因、病理、诊断、治疗、药物、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和急救等方面的医学知识。该书对生前死后刃伤的鉴别有较详细的记载。如对生死截头尸的检验指出,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缩短。他杀的特点是手上常有格斗伤,损伤位置多在死者自己无法触及的部位。 宋慈对骨骼损伤的检验有突出的贡献。他不但正确描述了人体骨骼名称和位置,更重要的是记载了生前死后骨折的特征。生前骨折的,在伤口断面血粘骨上,血干黑,骨断处两头有血晕,若无这些特征,则为死后骨折。宋慈还提出用新油绢或明油纸伞验尸,即迎日隔伞验尸的方法,这种利用光反射原理进行骨伤检验,在当时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还详细记载了孕妇难产胎儿不下致死,而入棺后胎儿却又娩出的现象。他指出,这是由于尸体埋入土窖后,因地水火风的影响,尸首膨胀,骨节缝松开,因而逐出腹内胎儿。这种伴随尸体腐败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在法医学史上尚属最早记载,对判断案情真相有重要价值。 “尸斑”,尽管当时还没有这一名词,但在《洗冤集录》中已有详细记载,“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腆■、两脚肚上下有微赤色”。他认为尸斑是由于死者在仰卧停放过程中,血流下坠而出现的。尸斑在法医学上对于鉴定死状有一定意义。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对缢死或勒死后绳索的形状、绞沟的颜色,溺水,由高处坠死,高温如中暑、烫死、烧死等各种死亡情况的现场检验方法及死者特征都有系统的、详细的描述。同时还记载了尸体腐烂受气候、年龄、体型的影响等等。他的这些论述都是法医学史上的重要成就。对腐烂尸体作尸检时,书中也记载检验官应当采取的防护避秽措施,如尸体腐烂,臭不可近时,应烧苍术、皂角避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油,塞两鼻孔,并以生姜小块置口内,在现场检验时,切毋猛闭口,避免秽气冲入。此外,书中还提到了服毒、中毒的病证及其解毒方法。毒物方面,提到了巴豆、砒霜、水银、河豚、煤炭毒等,还有虺蝮蛇毒病状及急救法等,都比较突出,为前人所不及。 宋慈工作认真负责,遇重大疑难案件,总是慎重审理。他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写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这充分说明检验工作在法医学中的重要性。如在一次自杀案的复验中,宋慈发现死者手握刀不紧,伤口又是进刀时轻,出刀时重,情节十分可疑。由于验官受贿赂,把死者伪装成自杀,经过反复调查分析,终于查明这是一起谋杀案,从而纠正了一次冤断。 宋慈除了上述法医学方面的成就外,在一般医学方面亦有贡献。如他已提到了邪魔中风卒死、卒中死和中暗风死等所出现的临床证状,斑疹伤寒的紫红斑,性交太过的急死,各种服毒、中毒的表现和解毒、避秽方、救死方等都有所记载,这些在当时法医学上有积极的意义。他在《洗冤集录》服毒一节中记载了用灌入粪汁解断肠草毒的方法,虽然作用机制尚不明了,但确有治疗效果,至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有一定实用价值。在抢救缢死中,他还介绍了一种类似现代人工呼吸的方法。 宋慈是一位杰出的法医学家,他的《洗冤集录》曾被译成荷兰文、法文、德文、朝文、日文、英文和俄文等多种文字,在世界法医学史上有重要的影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