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 ) 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主管
A单位负责人的伯父
B单位负责人的儿女
C单位负责人的配偶
D单位负责人的兄弟
答案是全选,可是不是“单位负责的 直系亲属 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主管”吗?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原文: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还包括本来没有自然的或者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自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近姻亲关系则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此单位负责人的伯父、儿女、配偶、兄弟均属于“直系亲属”,都需要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