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传唤程序

公安传唤程序

一、公安传唤程序是什么
1、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传唤嫌疑人的,须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如在现场发现嫌疑人的,可以出示人民警察证,口头传唤。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的,应当通知其家属。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被公安局传唤最长时间是多久
被公安局传唤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2个小时,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这些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4个小时。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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