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阻止对方行使探望权,不让见孩子怎么办?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基于各种原因阻止间接抚养的一方见孩子怎么办?
有两种办法:
1、双方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对孩子抚养权和探望权已有明确约定的,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处理离婚时未写明探望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间接抚养的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