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性的产假大部分是从分娩前的两个月或者半个月开始计算的,但是不能在宝宝出生以后开始计算,这也是从女性临近分娩时的身体状态角度出发考虑,临近分娩的女性身体出现不适以后就可以休产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不可以晚于生产日。女性的产假是从分娩前的两个月或者半个月开始计算,不能在宝宝出生以后开始计算。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