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侵占国有资产

如题所述

侵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吞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立案。我国刑法规定,侵吞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上没有侵占国有资产罪,应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其立案标准如下:
1、侵吞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占有,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这种行为涉嫌贪污罪;
4、但是以单位的名义把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不能以贪污罪定罪,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罪。
侵吞国有资产罪主体和客体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公司、企业等组织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是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处罚侵吞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
2、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如应当上缴的国家税金、罚没财物或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
私分国有资产的定罪证据类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九十六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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