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混淆”类型解析

如题所述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混淆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种类型。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侵权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之前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兴趣转移到了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这种混淆在消费者实际购买时再次识别即能被消除,并不会影响消费者真实的购买意愿。例如,消费者看见远处有个黄颜色的“M”招牌,以为是麦当劳于是欣然前往,结果走到近处才发现并不是麦当劳,但此时已无心寻找其他餐厅,在明知该餐厅并不是麦当劳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了消费,这便是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混淆”主要就是指的“售中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售中混淆又包括来源混淆和关联关系混淆两种。
来源混淆又称为“直接混淆”,指的是因为侵权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区分和识别商品的来源,即消费者把侵权人的产品当做了商标权人的产品来选购。例如,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德津元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商品来源混淆之虞,构成商标侵权。
关联关系混淆又称为“间接混淆”、“赞助混淆”,是指侵权商标的使用虽不会造成消费者无法区分两个商品的来源,但会误认为两产品的生产者可能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如商标许可、附属、赞助等。例如,西科姆株式会社诉深圳世强电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借助原告的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以获取经济利益,故该行为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反向混淆是售中混淆的一种,是指侵权商标将导致反向混淆,损害注册商标权人利益。近年来随着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化,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了传统商标混淆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反向混淆理论逐渐被提及并开始发挥功效。“新百伦”商标侵权案、“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等均为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
售后混淆,又称旁观者混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会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但在购买后的使用过程中,其他人会对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例如,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江苏森达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对购买者实际消费品牌的误认”,进而造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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