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运动员等级标准

如题所述

国家运动员等级标准如下:

田径、游泳、举重、击剑、摔跤、拳击、柔道、空手道及跆拳道:一级运动员:参加全国锦标赛获第八名或以上成绩,或者参加亚洲锦标赛、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世界杯系列赛并在前八名之内获得名次。

二级运动员:参加全国锦标赛获第十六名或以上成绩,或者参加亚洲锦标赛、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世界杯系列赛并在前十六名之内获得名次。三级运动员:参加全国锦标赛获第三十二名或以上成绩,或者参加亚洲锦标赛、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世界杯系列赛并在前三十二名之内获得名次。

体操、射击、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跳水、自行车、帆船、击球类运动及世界性体育运动:一级运动员:参加全国锦标赛获第六名或以上成绩,或者参加亚洲锦标赛、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世界杯系列赛并在前八名之内获得名次。

二级运动员:参加全国锦标赛获第十二名或以上成绩,或者参加亚洲锦标赛、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世界杯系列赛并在前十二名之内获得名次。三级运动员:参加全国锦标赛获第二十四名或以上成绩,或者参加亚洲锦标赛、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世界杯系列赛并在前二十四名之内获得名次。

知识拓展: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在可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项目除外)。

2、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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