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

如题所述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如下: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2.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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