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宁波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为规范宁波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涉外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同时市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遵循依法、便利、高效的原则。本规定明确了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建设项目类型,包括机场、港口、火车站、海关等重要设施,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境外人员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规划和国土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和方案前,需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对于本规定的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需申请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开展建设活动。申请审查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报表、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建设项目说明以及国家安全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家安全机关将对选址、用途、通信、网络、境外卫视系统、设备、设施以及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通过后,国家安全机关将与建设单位签订《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出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如审查未通过,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需妥善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不得毁损、拆除或擅自停止使用。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时,需进行审查登记。将房屋出租、出借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使用时,出租人、出借人需在合同或交付后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国家安全机关认为不适合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可要求停止出租、出借行为。各部门需按照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采集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并共享,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境外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前,需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代表机构调整驻在场所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执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检查国家安全防范设施使用情况、对相关设备进行国家安全技术检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出租人、出借人未办理备案手续或不按要求停止出租、出借行为将面临罚款。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实施前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项目需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需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处理。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为规范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宁波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规定》共24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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