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拖欠民工工资,业主方承担怎样的责任

如题所述

业主方把工程违法承包给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负连带清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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