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至于开庭多长时间有判决书,法律没有规定;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追问我10月22日交的仲裁材料,仲裁委定于11月18日开庭,可是开庭前10天左右仲裁委通知我要延期,理由是文书未送达,又到12月10日开庭。开庭后也没有结果,让公司提交其他证据,后就闭庭了我问了问律师说还要质证,又不知道多少天。我该怎么办
公司一直拖,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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