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口标识标牌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污水排放口标志牌的尺寸、颜色及悬挂方式:标志牌的尺寸为48×30厘米,底色为绿色,字体为黑体字,颜色为白色。若无法悬挂,可以选择立式标志牌,其尺寸为42×42厘米,正面显示排放口名称,反面为图案。
2. 排放口编号规则:按照“水-01、02”等顺序进行编号。
3. 标志牌材料要求:标志牌应由1.5~2毫米厚的冷轧钢板制成,表面可采用搪瓷或反光贴膜处理;立式标志牌的支杆高度应为120厘米,支杆材料为38×4毫米无缝钢管。
4. 标志牌的悬挂位置:应位于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附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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