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案犯有哪些诉讼权利

如题所述

外籍案犯是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已经判决和未经判决而被追诉的人。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外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刑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同等地享有辩护权、获得律师法律援助的权利、上诉权、申诉权、自诉权、控告权等。同时,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外籍案犯在诉讼中或服刑中的某些特殊待遇和要求。有关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和专门要求,切实保障外籍案犯的合法权利。另外,我国政府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公约参加国如逮捕或拘押外国人,应及时通知外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允许探视、通信。该当局应将以上权利迅即告知当事人。1987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附件二),和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有关外籍案犯羁押或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探视、与外界通信,以及外籍案犯在案件审理或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死亡后的通知、处理等事项。对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未决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除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循涉外刑事诉讼的程序。对在监狱服刑的外籍案犯应单独关押,由懂该国语言的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管理教育,除有碍管理和改造的情形外,应尊重外籍案犯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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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14
 第三百四十五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第三百四十八条 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百四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三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第三百五十一条 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二条 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