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采用什么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

如题所述

各国采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大体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基于“一元论”规定条约一经批准或加入,即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而无需缔约国再采取任何立法行动。这种方式一般称为“ 纳入”或“ 采纳”,以瑞士为典型。
第二种方式也以“ 一元论”为基础,但将条约划分为“ 自执行”(self—executing)和“ 非自执行”(non—self—executing)条约,或将某一条约的规定划分为“自执行”和“ 非自执行”的条款。“ 自执行”的条约或条款才能直接产生效力、直接适用,而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而“ 非自执行”的条约或条款则无此效果。但这种区分不能成为不履行条约义务为理由。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采用的是这种方式。
第三种方式基于“两元论”认为国际法在本质上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行为转化为国内法而产生效力。这种立法行为可能是颁布条约并规定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根据国际条约的内容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这种方式一般称为“转化”,英国、德国等采用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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