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所有人过世20多年名字还可以变更吗?

房产所有人过世20多年名字还可以变更吗

父亲已经去世二十年了,你都还不去做继承手续,是不是不想要这套房子了?继承的财产,在20年后如果不办理继承手续,就不能再提前诉讼,也就是你失去了继承的权利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因此,你父亲去世已经20年了,应该立即去做继承手续,以免错过诉讼失效而错过继承父亲的遗产,这是一套房产,这套房产还是一笔不小的遗产,错过后,你可能会后悔若干年。
如何办理继承手续呢?
父亲已经去世20年,当年的死亡证明是否还在呢?
把死亡证明带上,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然后把注销的户籍证明带上,到市、区一级公证处做财产公证。
如果继承人之间发生变化或者继承人有分歧,那就无法在公证处公证,必须到法院诉讼后才能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在得到公证处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诉讼裁决书后,把继承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不动产权证一并带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换取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继承后才能上市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处置
只有办理继承手续后,换取继承人的新的产权证后,你继承的房产才能上市交易,或者出租,赠与等方式处置。
在没有继承之前,不动产权证上面的产权人是你父亲,而在交易的时候,是需要产权人签字画押的,而你父亲已经离世,无法完成签字的手续,就只能把你父亲的产权转移成财产继承后,才能上市交易。
继承后交易的税费
继承后如果你要出售这套房,在没有满五年且不是唯一的住房,那在交易的时候要缴纳20%的差额个人所得税。
如果已经满五年,并且是业主名下唯一的住房,在产权交易的时候,个人所得税是可以免除的。

这里举个例子
某一套房是张三继承来的住宅,继承的时间已经满五年了,但张三在另外一个地方还有住房,那张三就不止一套住宅,那这种情况下,在交易的时候,张三就要缴纳20%的差额个人所得税。
如果这套房地方税务局评估的价格是100万,在购买的时候,这套房的价格是60万,这中间有40万的差价,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张三的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是40万×20%=8万元个人所得税。
如果张三只有继承的这套房,那张三出售这套房,张三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免除不交。

从上面几点分析来看
你父亲已经离世20年了,赶快去办理继承手续,否则你父亲的这套房产,错过继承失效,这房产就有可能无法继承了。
继承的手续是否复杂,要根据你继承人是否复杂来判断。时间已经20年了,继承人之间有可能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重要的事情是要确定哪些人是法定的继承人,如果不能确定法定的继承人,就有可能走法院诉讼的程序确定法定继承人,确定法定继承人后才能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当然,这也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各位对这个问题在下面留言,发表你们的观点和意见,相互交流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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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1
缝纫四人过世好20年,名字甲可以更变吗?这个是可以更变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去世后财产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执行。财产的话一半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一半由配偶子女平分,这是一般而言。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子女如果先于老人死去的话,可由子女的孩子代位继承。去世后财产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执行。财产的话一半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一半由配偶子女平分,这是一般而言。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子女如果先于老人死去的话,可由子女的孩子代位继承。
第2个回答  2020-10-21
可以的,就是手续稍微麻烦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