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认定工龄的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从1992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实际缴交社会保险基金多少年,就算多少年;

(二)在1992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虽然没有缴交社会保险基金,但是视同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年限;

(三)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既有1992年以前的,也有1992年以后的,只要中间没有失业过,视同连续工龄,累加在一起按照缴交社会保险基金年限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

(四)上述第三条不适用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下限15年,该15年是周年,凡是缴交社会保险基金不足15年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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