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如题所述

土地等别一等,最低价标准840;
土地等别二等,最低价标准720;
土地等别三等,最低价标准600;
土地等别四等,最低价标准480;
土地等别五等,最低价标准384;
土地等别六等,最低价标准336;
土地等别七等,最低价标准288;
土地等别八等,最低价标准252;
土地等别九等,最低价标准204;
土地等别十等,最低价标准168;
土地等别十一等,最低价标准144;
土地等别十二等,最低价标准120;
土地等别十三等,最低价标准96;
土地等别十四等,最低价标准84;
土地等别十五等,最低价标准60。
法律依据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
第二条、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第三条、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第四条、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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