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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