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管辖又称保护原则、安全原则,是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只要侵犯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客观地说,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又是在国外,如果该犯罪人不能遣返过来,或者没有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但是,如果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法律上表明我们的立场,这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本国和犯罪地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
2、行为侵犯了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