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古代自秦朝起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起诉制度,其起诉方式根据起诉主体之,不同主要有两类:
1)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公诉;
2)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自诉。
2、简介
中国历史上自
西周时起对起诉形式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西周时以财货相告称“讼”,即
民事诉讼;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说明当时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诉讼,大都由原告或当事人起诉,类似当今之自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
重大案件则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称“剂”。起诉须交纳
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三十斤铜),如不交纳则被认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