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公租房查询信息应可以在市发改部门进行查询。
《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市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或备案时,应审核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
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根据中、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性质及时办理项目审批。
所以,根据规定内容,咸阳市公租房查询信息应可以在市发改部门进行查询。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须按以下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1、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中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的20%。
2、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中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的10%。
3、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有条件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不低于5%。
4、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户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外立面与室外配套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房一致。
应在市发改部门进行查询。
《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或备案时,应审核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
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根据中、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性质及时办理项目审批。
扩展资料:
《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中省投资补助项目,报建资料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建设手续,达到中省下达项目补助资金的资料要求,并报送市住建部门。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费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国土部门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将市住建部门确认的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条件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