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房产是指房屋附属设施的含义。国税[2005]173号: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税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车辆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财税[87]第003号仪式)已经明确。
房屋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类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主要有:采暖、卫生、通信、照明、燃气等设备;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体;电梯、电梯、走廊、晒台等。还包括与建筑分不开的室外自动扶梯、天桥、水箱、供暖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不含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电灯网和电话网。
追问不懂,能简单点说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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