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款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事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事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