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没写明是谁主动提出的,写的是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办理失业保险受阻,如何解决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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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执行的,其协议内容包含有劳动者可以写清楚离职的意愿和离职时间,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不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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