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产继承的一个案例

张某与妻子李某生有三儿一女,长子张一1998年与王红结婚,婚后多年不育,2005年经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后收养了孤儿张小一;二儿子张二03年与刘美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小二,2010年张二在外与王女同居并生有一子张小三;三儿子张三在出生后两个月就因母亲李某生病而送给了邻村秦某抚养,改名秦三,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现已成家并生有一子秦小三;女儿张四06年与同村青年郑某结婚,08年生下一子郑小四后,因产后感染而去世了。
2004年,张某因脑溢血中风而瘫痪,李某一直身体不好,长子和二儿子均长年在外打工,因此,张某和李某的生活起居全由女儿张四照料,张四去世后,女婿郑某主动负担起了照顾岳父母的重任,直至2013年张某去世。在赶回家中为父亲办理后事的途中,张二遇车祸身亡。张某生前没有积蓄,只有与妻子共同建造的12间瓦房和在承包的集体荒山上种植的一片树木。张某临终前立有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承包的荒山上的所有收入归妻子所有,留一间瓦房给秦小三。”
请问:1、张某的遗产依法应归由哪些人继承或所有?张某的遗产依法应如何分割?各自取得遗产的依据是什么?

【1】遗嘱继承必须在法定继承人中指定,秦小三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2】12间瓦房和树林,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分的6间瓦房和一半树林。剩下的6间瓦房和一半树林以下继承人各得1/6,及依据:
妻子(第一顺序继承人)
大儿子张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小二(转继承父亲张二应继承份额)
张小三(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权利,转继承父亲张二应继承份额)
郑小四(代位继承母亲张四应继承份额)
郑某(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请采纳为满意回答,谢谢!】追问

能麻烦您具体讲一下取得遗产的法律依据吗?比如出自哪条法律条文。谢谢!

追答

请翻看《继承法》10、11、12、13、16、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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