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机构

如题所述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负责局机关安全生产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
负责组织省政府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及目标责任制,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和省政府其他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统计分析处)。
组织实施省内各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统计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指导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备案工作。
(六)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对省属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指导省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并监督省属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监督检查省属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负责组织、指导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省属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省属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与省属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省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对市(县)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市(县)、乡镇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并监督市(县)和乡镇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监督检查市(县)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市(县)和乡镇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承担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市(县)和乡镇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市(县)和乡镇煤矿企业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市(县)和乡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资质审查、现场勘查、检验检测、评估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人事处(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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