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9条第11项

吉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9条第11项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准许通行以外的机动车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不按照划定车道行驶,占用其他车道的;

  (四)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违反警告标志、警告标线指示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不停车让行的;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

  (八)同车道行驶的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不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一)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十二)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或者时间通过的;

  (十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四)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五)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七)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八)不按照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十)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二十一)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二十二)不避让盲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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