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在哺乳期内,哺乳期2019年6月8日结束,但其劳动合同签订自2018年5月30日,期限为一年,2019年6月1日到期,根据劳动法其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2019年6月8日,现哺乳期结束后,公司不同意续签,公司应该赔偿其1个月经济补偿金还是1.5个月呢?若是延续期为5个月、7个月和一年以上又如何厘定呢?
谢谢您的回答。对于期限确实是我描述错了。你的回答也是我凭对法理的理解觉得最有可能的,但是我之所以提到8天、5个月、7个月、一年以上这几个期限,是觉得在这个8天上觉得有些瑕疵,如果不是8天呢?如果是1天,也因延续问题而多赔付0.5月工资是否对企业有些显失公平。
另,想请问一下,这些结论是否有着一些法条、司法解释或者案列的支持,烦请列举下,谢谢!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原《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是不满一年算一年,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不满半年算半年,纵向比较之下,是对用人单位有利(以前是不满半年算一年,现在是不满半年算半年,当劳动者不满一年的尾数工龄不满半年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感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不满半年的尾数工龄比半年多一天就要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不满半年的尾数工龄比半年少一天,就少了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所以,这在宏观上对于双方都是公平的。
以下链接的案例,劳动者的工龄是2012.2.20至2015.8.4,是满3年不满3.5年,最终判了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离满3.5年不满4年就差了十几天,如果他再多等十几天等满3.5年后再申请劳动仲裁,就是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了。法律是严肃的,多一天就是多一天,少一天就是少一天,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就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