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定延续后到期不公司续签,如何厘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

例:甲在哺乳期内,哺乳期2019年6月8日结束,但其劳动合同签订自2018年5月30日,期限为一年,2019年6月1日到期,根据劳动法其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2019年6月8日,现哺乳期结束后,公司不同意续签,公司应该赔偿其1个月经济补偿金还是1.5个月呢?若是延续期为5个月、7个月和一年以上又如何厘定呢?

2018.5.30开始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应当是2019.5.29到期。如果劳动合同上写的是2019.6.1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满1年不满1.5年,已经是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延长到2019.6.8同样是满1年不满1.5年,所以也是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按照半年为周期,每满半年就增加半个月工资。也就是说,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而续延的情况,不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而是按照实际的续延后的期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对于期限确实是我描述错了。你的回答也是我凭对法理的理解觉得最有可能的,但是我之所以提到8天、5个月、7个月、一年以上这几个期限,是觉得在这个8天上觉得有些瑕疵,如果不是8天呢?如果是1天,也因延续问题而多赔付0.5月工资是否对企业有些显失公平。
另,想请问一下,这些结论是否有着一些法条、司法解释或者案列的支持,烦请列举下,谢谢!

追答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原《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是不满一年算一年,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不满半年算半年,纵向比较之下,是对用人单位有利(以前是不满半年算一年,现在是不满半年算半年,当劳动者不满一年的尾数工龄不满半年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你的感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不满半年的尾数工龄比半年多一天就要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不满半年的尾数工龄比半年少一天,就少了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所以,这在宏观上对于双方都是公平的。

以下链接的案例,劳动者的工龄是2012.2.20至2015.8.4,是满3年不满3.5年,最终判了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离满3.5年不满4年就差了十几天,如果他再多等十几天等满3.5年后再申请劳动仲裁,就是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了。法律是严肃的,多一天就是多一天,少一天就是少一天,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就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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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28
正常补偿规则是n+1,根据你的在职时间来计算n,不满半年的部分按照半年也就是0.5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比如一年5个月就按照n是1.5,如果是1年7个月,那n就是2。
第2个回答  2019-04-28
你是不是搞错了?哺乳期是一年,
也就是生小孩后一年。按照你写
的2019年6月8日哺乳期结束,也
就是2018年6月9日生小孩,但是
2018年5月30日签的合同。难道
挺着大肚子过十天就要生小孩了,
还去外面找工作,还找到有公司愿
意签订劳动合同,很快就休产假?
第3个回答  2019-04-28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4个回答  2019-04-28
劳动合同到期,而且劳动者处于哺乳期,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该主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规定自动延续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劳动者哺乳期的双倍工资。劳动者不继续在公司上班,那么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经济补偿,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双倍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