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投军人因公性质,回地方评残,精神病因病四级,十年后因病故世,是病故军人吗。

如题所述

因病四级残疾军人旧病复发、加剧导致病故的,并不能被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为病故军人的;病故军人是指的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故世的现役军人。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正版)网页链接第十条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因患职业病死亡的)、第四项(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另外、一个转业在民政部门工作多年的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看了此提问非常的疑惑:1、既然是“因公性质”那么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评定为因公四级残疾军人;2、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网页链接规定:因病四级残疾军人是不可能在军人退役后新评定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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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9
不能算病故军人吧,因巳退役不是现役军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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