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账务处理中,应将存款利息记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贷方,总账科目中借贷方的差额即为待摊投资净额。工程竣工时将待摊投资净额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并按比例摊入各项固定资产价值中去。
个别项目银行存款利息大于待摊投资总额,待摊投资净额为红字(或贷方余额)时,也按上述方法冲减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