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属于A公司的员工,但我的人事档案及工作关系都在A公司上级B单位,从法律上讲,我是B单位(事业单位)的员工,属于被派遣到A公司的员工。
2007年我所在人事单位B,根据A公司的意见,对我做了开除处理,开除理由是“造成了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经我起诉,法院判决撤销了B单位对我的处分决定,但随后2008年12月B单位又根据A公司的意见,对我做了辞退处理。因是人事单位,我已经向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上诉。目前还在等待中。
实际情况是,因为我个A单位领导的个人利益问题,而被屡屡打击排挤,实际上我要调查“重大国有资产损失”却发现处处受阻,而这又不是事实。
对于A公司的这种行为,我应该如何维权?因A公司问题,导致我在B单位损失非常大。我是否可以因B单位给我的“开除处分”及后来的“辞退处理”起诉A公司诽谤?2007年B单位给我做的开除处分作为起诉证据是否已经超过了实效?2008年12月份测辞退处理是否可以作为起诉证据?
我因为个人经济力量的问题,没有请律师,所以向大家求助。对于上述情况整体而言是否有更好的整体策略。非常感谢大家的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