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的信息公开

如题所述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司法厅(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概况、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所属事业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
(三)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四)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办事指南,具体包括办事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方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表格下载等。
(五)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大会议、领导活动等工作动态及工作总结规划情况。
(六)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八)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统计信息、人事任免及表彰奖励等内容。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我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我厅门户网站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厅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1.提出申请
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厅门户网站上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③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请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④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①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申请到达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②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出申请,也可直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提出申请。
(3)电话咨询。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业务咨询。
2.申请处理
(1)登记初审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要求补正。
(2)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③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④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⑤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⑦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⑧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订的收费标准,可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驻我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投诉举报(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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