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期间先行垫付了治疗费用,工伤认定赔付后,这些前期垫付的费用应不应该扣除?

我公司有员工在去年因公受伤,当时大部分费用由公司借款形式先行垫付。今年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了很少一部分(很多费用都是在私人处看的,医保局不认可),但是伤残一次性补助给了一万多,请问公司先行垫付的费用应不应该从工伤保险赔付的款项中扣除?如果公司承担,应该承担哪些费用?请教高人,谢谢!

拧法律应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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