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改革中对已经被人大任命为检察员,但编制是事业编制或者是地方行政编制的人怎么解决

有些地方还存在地方行政编制,算历史遗留的问题吧,但之前也被地方人大任命为检察员了,怎么分类呀

首先,被任命为检察员的肯定不是事业编制,应当是属于公务员序列。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第三大条第1小点意见:“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第3小点意见“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按照高检的这项改革意见,改革后的检察官任命由省级有权机关提名,按法定程序任免,如果实行员额制,那么部分现任检察官可能会被划为检察院的检察辅助人员或其他行政人员而出列检察官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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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19
这种司法改革,应该是由省一级的检察机关来统一推进的,会出台该省的司法改革方案,方案中会针对你所说的这种检察人员如何处理,如何安排。我个人理解,地方人大已经任命为检察员,意味着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以及法律资格,而这类人一般都是单位里的工作骨干,在司法改革中,不会将这些人都放弃的,否则,谁会有心干活呢,你说是吧。
第2个回答  2015-09-01
这种司法改革,应该是由省一级的检察机关来统一推进的,会出台该省的司法改革方案,方案中会针对检察人员如何处理,如何安排。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