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琴学 及律学的发展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第一、由于张斐和杜预等人对《晋律》作的解释非常完备,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文内容上的缺陷,后来经朝廷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后人将他们的注释与晋律文本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第二、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从《新律》、《晋律》到《北齐律》,法典的篇数及体例经过不断调整,逐步定型,最终确立起以《名例律》为首篇,作为法典总则,法典共分十二篇的体例,法典编纂模式基本定型,为隋唐所继承。
第三、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他们对法的性质与作用,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与阐述,对不同法律形式及其彼此之间的关系有了清晰的界分,还明确了制定法圳的指导思想等,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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