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西周礼治社会的内容与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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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 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
(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
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一)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多项选择)
1、亲亲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至亲莫如交,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2、尊尊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二)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1、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主要是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3、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4、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三)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不同。礼“禁于将然”,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简言之,“礼”用来防止将来要发生的事情(给予否定性评价的事情)。刑“禁于已然”,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已然”就是已经发生的,应给予否定评价的事情,由刑发挥这个作用。
2、地位不同。礼是刑的制定根据;礼需要刑来保障。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3、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很容易引起误解。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郑玄注释为:“遽于事而不备物”,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如不施以肉刑,或执行死刑时不在闹市中执行,而是在郊外执行等。这些执行刑罚的优待是为了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不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可见,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有所区分。

第二节 西周的法制概况

一、主要法制
(一)周礼:“周公制礼”。
(二)《九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的记载。
(三)《吕刑》/《甫刑》:这部法律是在周穆王统治时期由吕侯制定的。《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的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二、法律形式
1、西周主要法律形式:礼与刑
2、其他法律形式:誓、诰、命,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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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8
【神权法思想】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世卿世禄”制】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国之四维: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
【子产的立法救世主张】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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