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如题所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对文件的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具体规定为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需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意味着文件的时效性将根据国家的政策和规定来决定。

对于办法的解释权,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任何关于本办法的疑问或解释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这确保了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10年5月1日,标志着其正式开始执行。在管理过程中,提供了两个重要的附件以辅助操作。

附件一为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单,由法规司负责填写,包含了文件名称、起草司局的详细信息,如经办人、电话等。审查意见由司领导审阅,起草司局会根据审查结果处理,负责人需签字确认。这确保了文件的合规性和程序性。

附件二则是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意见单,由相关司局填写,记录了文件的清理评估情况,包括名称、文号、发布时间,以及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清理意见区分了有效、已废止和拟废止三种状态,废止文号则提供了废止文件的官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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