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免学费政策

如题所述

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统一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再实施我省户籍原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目前我省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国家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助学贷款等,学校有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校内奖助学金等资助。如您有困难,可以向学校学生资助部门了解具体政策和申请程序。
一、学费减免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持有《扶贫手册》建档立卡且经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A档)的学生。
二、学费减免金额
2019-2020学年的学费(不含住宿费等其它费用)与2019-2020学年本人所受校级及以上各类资助的差额。
三、学费减免条件
(一)学费减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和各省扶贫办发布的建档立卡相关工作规定,在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建档立卡农户家庭学生。
(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学费减免:
1.退役复学学生(国家有专门的学费减免政策);
2.残疾学生(国家有专门的学费减免政策);
3.上学年内所修读课程有不及格者;
4.上一学年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5.有吸烟、酗酒、浪费等不良行为者;
6.不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7.参评学年已获得校级资助金额大于(含等于)其学费者。
四、学费减免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学费减免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2019-2020学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部分学费申请表》(附件1),《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学院初审:各学院对所有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初步名单后,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并填报《2019-2020学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部分学费名单汇总表》(附件2),《2019-2020学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部分学费情况说明表》(附件3),将学费减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学工处。
3.学工处复核:学工处对学院上报的学费减免人选、学费减免材料等进行复核,确定学费减免名单。
4.学校审批:学工处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审批。
5.学校公示:学费减免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学生进行部分学费减免。
五、建档立卡信息采集
各学院需统一采集建档立卡学生信息,并填写《2019-2020学年建档立卡学生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4)
六、学费减免材料报送
各学院于11月22日前将附件1(正反面打印)、附件2、附件3、附件4纸质档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扶贫手册》原件、复印件送至学工处大学生活动中心326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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