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的职责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负责监管国家所有的银行运转和风险控制;2、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3、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4、审查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统计有关数据和信息;6、负责辖内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银监局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全国各地所设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的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第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做法,拟订银行业中长期立法规划。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指导。

第七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包括银行业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制定、修订或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第八条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银行业规章的,应当申请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规章立项申请。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规章立项申请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交立项申请的部门补充材料;不及时补充的,不予受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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