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提交新证据规定

如题所述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根据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属于所规定的新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在诉讼活动中,证据对争议的解决尤为重要,它是决定案件胜负与否的必然所在。那么,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重要环节之一的新证据问题,如何去正确认识、理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对于“新的证据”的理解,仍然处在审判实践的探索中,从证据证明力角度审查可作以下基本解释:“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形成的证据,即“新发现的旧证据”,这是最严格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对新证据构成要件的理解。
1、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再审新证据形式要件主要是从证据形成时间上去考量。首先,再审新证据一般是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视为新的证据情形除外。其次,再审新的证据一般是指新发现的证据。对于原来就发现的证据,当事人没有及时提交,应当分析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和证据的重要性。再次,再审新的证据一般是指原先形成的证据。原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机构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除外(以“视为新证据论”)。
2、再审新证据的实质要件。再审新证据实质要件主要是从再审新的证据与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去考量。首先,再审新的证据应当具有重要性。除了符合形式要件之外,再审新的证据应当是证明力相当强的证据,也就是说“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其次,再审新证据与原审诉讼应当具有不可分性。民事再审程序是在原审诉讼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是相对于第一审、第二审常规程序的特别救济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新的证据与原审诉讼具有可分性,可以另行起诉处理的话,一般不应冲破原审裁判的既判力而启动再审程序。
3、再审新证据的主观要件。再审新证据的主观要件主要考量是否属于可以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从再审新的证据原理出发,其主观要件要求,再审新的证据一般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在原审辩论终结前未发现并未提交的证据。不过,对于再审新的证据是否应当包括主观要件以及如何甄别主观要件的相关要素,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证据一方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对于那些“不打一审打二审”、“不打原审打再审”的当事人应当明确相应后果,否则过于浪费诉讼资源,有违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控制证据一方的主观过错证明起来很困难,面对确实将引发改判的证据,若以主观过错为由不予采信,将与实质公平正义观念相悖。从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出发,对再审新证据主观要件的把握,宜从宽掌握,对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可以在审查认定时适当放宽主观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敏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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